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前項所稱菸草,指…
- 第4條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
- 第5條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三、菸酒販…
- 第6條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 第7條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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