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56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56條 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