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35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第35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