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20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第20條 菸酒進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一、結束菸酒業務。二、連續二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