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第18條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菸酒營業項目。三、總機構所在地。四、負責人姓名。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