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繳納許可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菸酒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前項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