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15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5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