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9條 法規: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