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法規: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