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
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
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百四十萬元,第二年補助基金三百六十萬元,第三四兩年各補助基金四百八十萬元,按期交中央銀行收入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一併專儲備付。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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