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8條 法規: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