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母法 第4條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庫,並得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全部或部分國庫事務;其轉委託之責任,仍由該行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