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母法 第27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係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收入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所產生之各項收入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