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國庫券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登記形式國庫券 第3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並於到期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