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國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經發現與原樣張及印鑑卡印鑑不符者,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應即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本署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