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應註銷併傳票存查。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樣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