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國庫支票得分批印製,每批印製之支票應編列代表批次之冠字,並按順序逐張編號,印於支票正面之顯著地位,並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前項國庫支票票面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由本署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或國庫支票註銷特別標識申請書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