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7條 本署應按月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換發、補發及未兌付國庫支票調節等情形,分別編製報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