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6條 作廢之國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分別登記作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