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3條 本署收到支用機關以提存法院為由,檢同原支票並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後,得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