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署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國庫總庫轉發各國庫經辦行存驗。前項印鑑須更換時,應敘明理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號碼,併同新印鑑卡及新印鑑啟用之起號號碼,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印鑑遇有喪失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查究責任,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