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