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5條 法規: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