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受影響業者紓困,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一、薪資補貼:依受影響業者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受影響業者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
受影響業者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受影響業者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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