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響經銷商曾依修正前規定申請補貼,並經以匯款方式核發補貼款,且未有重複申領其他機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情形者,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構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審查後,逕依原提供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核給補貼;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因特殊原因無法收受匯款,或無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者,得經受影響經銷商切結後改以現金發給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