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5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五節 規費收入 第25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