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8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一節 稅課收入 第18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