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7條 法規: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畫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