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特設置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
- 第2條(刪除)
- 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財政部為管理機關。
- 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
- 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支應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二、支應…
- 第6條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
- 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