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資金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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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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