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資金配合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