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