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5-11-2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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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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