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協助推動地方公共建設,並協助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資金調度需求,促進地方發展,特設置地方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 第2條(刪除)
- 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建設基金之資金撥充。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運用及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
- 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一)農田水…
- 第6條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第7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
- 第8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 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
- 第10條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前…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13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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