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13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4條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
- 第15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6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18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19條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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