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
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財政部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核貸未撥款部分應停止撥付,並由財政部依借款契約約定辦理及停止其貸款二年。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11-2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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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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