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第7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
- 第8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 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
- 第10條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前…
- 第11條(刪除)
- 第13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4條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
- 第15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6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17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18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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