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