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9條 法規: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