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7條 法規: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公債還本期限定為十年,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每次還本二十分之一,即美金五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