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4條 法規: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