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3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3條 本公債掉換手續,於債票印就後限期全部辦理完竣,其掉換起訖日期由財政部公告之,在規定掉換期內,持票人應將所持舊發外幣債券持向當地經理銀行申請掉換,逾期未請掉換者,其所持之舊發外幣債券一律作廢。本公債在國外掉換手續,均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