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1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依照三種債票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額,在國庫所存外匯項下按期預先如數撥交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就民國三十六年短期庫券美金公債基金監理委員會改組,並兼辦監理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基金事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