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0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本公債各種債票,各自第五期付息期開始還本,以後各屆六個月還本一次,甲種債票分十年還清,乙種債票分十五年還清,丙種債票分二十五年還清,每年還本數額,各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