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1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