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1條 法規: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