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8條 法規: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其代墊款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方求償,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