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銷售 第16條 發行機構應設置彩券銷售收入專戶,負責專戶之管理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設監理委員會之指示辦理盈餘之分配。受委託發行機構或受委託銷售機構應依與發行機構約定之方式,計算每日彩券銷售款項,並於指定期日將該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之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