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銷售 第13條 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其應懸置經銷證於銷售處所之明顯可見處,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非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銷售彩券時,應明示其經銷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