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銷售 第12條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但銷售傳統型彩券或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